【引言 】
2007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作为建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基本法,统一了市场主体的退出程序,同时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针对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一般都在经营和管理上尤其是财务上陷入严重危机,作为破产程序的主导者管理人应怎样管理、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及维护自身的利益显得极为重要。本文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着重对其所规定的“破产费用”进行梳理,以供日后工作指导。
【案情介绍】
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郑民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海燕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于2002年6月17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清算组对原海燕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了认真的盘点清理,由求实会计事务所和祥瑞会计事务所对其进行了破产审计和破产财产评估。依据评估价格,清算组委托豫信拍卖有限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根据海燕公司破产清算组的清算,海燕公司的全部拍卖、变现和清算收入合计为673.31万元,其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834887.35.元,其中:
(1) 诉讼费:100000.00元
(2) 审计、评估、拍卖佣金:210100.00元
(3) 办公费:221650.00元
(4) 交通、差旅费费:192291.11元
(5) 水电、维修费:528496.86元
(6) 公司看管费:182349.38元
(7) 预留费用400000.00元
破产财产扣除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373.25万。
按照法定顺序应当清偿的项目及数额为:
(1)、 海燕公司拖欠的职工劳动保险费用:10474217.70元;
(2)、 破产企业欠缴税款:7677929.83元;
(3)、 破产债权,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确认,破产债权188338009.66元。
由于海燕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4898212.65元,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应当首先清偿的破产企业拖欠的劳动保险金一项即达1047.42万元,已经无法全部清偿,因此,作为第二、第三顺序清偿的破产企业欠交的税款766.79万元和破产债权18833.80万元,均无财产可供清偿,对破产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均未获通过,破产清算组于2004年7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分配方案依法裁定。[page]
【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了破产清算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认为该分配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查明海燕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该公司业已停产,董事会委托中方股东单位看管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仍指定该单位承担看管工作。那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单位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看管费属于破产费用应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拨付,案件受理前的看管费52349.38不属于破产费用,只能按一般债权申报受偿。故法院裁决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为2948222.22元。因此海燕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4898212.65万元。
【案例评析】
破产费用,是指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它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以及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而实际发生并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在法律实践中应从破产费用的特点着手进行归纳。
一、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这是破产费用产生的时间界限,超越此时间界限则不属于破产费用。正如本案例中公司看管费用这一项按时间发生点进行区分,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的52349.38元归为一般债权申报受偿。而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的公司看管费用130000.00元则作为破产费用申报受偿。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历时较久,法院受理的破产申请,大多企业在申请提出之前就已经停业很长时间。有的行为可能是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一直持续的行为,但作为管理人,应该仔细区分因此行为产生的费用是否前后分别归为一般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和破产费用进行全额核销。
二、破产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
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清偿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凡是有关债务人财产管理、保护、变价和分配的行为,都是服务于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而这些行为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指出。因此破产费用的产生具有公益性的特点。
三、破产费用不依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受偿
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坚持“优先清偿”、“ 随时发生,随时偿付”、“ 全额偿付”的原则,否则无法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正确归纳破产费用,有利于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正确处理相关债权。[page]
四、破产费用是因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破产费用是因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行为引起的,无论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还是聘任工作人员,都是贯穿有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积极行为。本案中破产申请受理后看管行为应视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看管费用应直接从破产费用中支付。
【结语】
准确掌握破产费用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具体事项、发生的公益性目的,有利于作为拥有管理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在接管申请破产的企业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新规定更好的管理相关财产,防范职业风险,顺利完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