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销权
更新时间:2019-03-2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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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程序中的银行抵销权这一命题时涉及了至少两个部门法领域内的权利实践与操作,即破产法(商法)上的权利行使、限制与保障问题和银行法(经济法)上的权利行使、限制和保障问题。而且,由于抵销权作为该命题的核心范畴,同时还决定了其实践与操作必然还将以民法,尤
“破产程序中的银行抵销权”这一命题时涉及了至少两个部门法领域内的权利实践与操作,即破产法(商法)上的权利行使、限制与保障问题和银行法(经济法)上的权利行使、限制和保障问题。而且,由于“抵销权”作为该命题的核心范畴,同时还决定了其实践与操作必然还将以民法,尤其是合同法上关于“抵销权”的相关规定为根本依托。因此,“破产程序中的银行抵销权”面临着相对而言比较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应该是有一定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首先,从银行抵销权的角度来分析。抵销作为(compensation, set-off)作为一种早在罗马法时代就业已存在的债的消灭方式, 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在当前商业银行的贷款的信用风险增大的市场环境中,抵销权对保护商业银行债权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商业银行贷款的实现表现在对贷款的回收上,而在商业银行债权之保护和实现的法律机制中,抵销权无疑是最有效的一种。当然,商业银行应当如何运用抵销权这一工具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包括其适用规则、程序、限制及救济等,应该成为需要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问题。
其次,从破产程序的角度来看。应当承认的是,在现代社会,破产立法及设定破产程序的首要目的与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障”,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破产程序是一种“在公力监督下的债权人自治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则有力地实现了这一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目标,在最大限度内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能力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因为破产程序中抵销权具有的优先权性质和担保功能,使得其有可能实现某种限度内的个体公正:“如果一方的资力减弱,陷入破产时,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完全给付,却强求他方完全给付,显失公平,为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有必要给予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一种特别保护措施,即具有优先权性的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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