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
(2)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
(3)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则;
(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
(5)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6)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的原则。
2、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
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3、破产财产分配次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
(1)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
(2)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
(3)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产财产的具体分配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提出、决定与执行通常经过以下程序:
A、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b.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c.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d.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e.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企业破产法》第115条)。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分配方案的具体条件为: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企业破产法》第64条)。
(3)在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法》第65条)。
(4)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65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生效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5)分配方法
《企业破产法》第114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因此分配破产财产的原则是以货币形式分配,但由于供分配财产的最终权利人是债权人,而财产分配的形式实际上并不局限于货币方式,因此债权人有权决定取得自己应得份额的方式。当然,有些情况下采用实物分配等其他方式,更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比如在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费用过高而财产本身价值又不大的情况,在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之后,以实物的方式进行分配更为合理,实际操作中这种分配方式也确实得到运用。
另外在分配次数方面,法律对此也无限制。从《企业破产法》第116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破产财产可一次性分配完毕,也可进行多次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次数,主要是由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根据破产财产回收的难易程度、债权债务关系确认的复杂程度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除明确要求一次性分配外,债权人会议一般不会对破产财产分配次数作出具体性的规定,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案件情况实行多次分配。但管理人必须将每一次分配的财产数额和破产债权数额在分配公告中明确。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还应当明确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提存的破产财产应否分配等事项(《企业破产法》第116、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