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1、破产财产是指破产财产终结前,归清算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宣告利。
3、破产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参见教材第252~253页。
4、取回权
(1)概念
取回权是指对破产程序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财产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的权利。
(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可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二)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1、破产财产的收回
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于限定的时间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破产财产的处理
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债务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3、破产财产的变现
(1)概念
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破产程序终结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2)在财产变现时,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整体出售。
(3)依法不得拍卖或者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所需费用的,不进行拍卖。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清算组在接管破产法人的财产管理权后,应当着手保管、收回、处理和变现破产财产。根据对破产企业的清算结果制作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产权
(1)破产清算时,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破产费用。
(2)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管理人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要的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3)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方式及处理
(1)债权在分配时应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2)如果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