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
更新时间:2019-03-2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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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法》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界定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范围,并于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具体清偿方式和顺序。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及前文所述,既然担保物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被列为破产财产而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那么因管理该物以及实现
《破产法》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界定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范围,并于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具体清偿方式和顺序。
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及前文所述,既然担保物属于破产费用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初衷背道而驰,不能不说是憾事一件。笔者以为,在目前两难抉择已成定局且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只有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控,尽可能控制破产费用乃至公益债务的发生数额,最大限度的保存可以进行其他分配的破产财产,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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