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的行使
更新时间:2019-03-2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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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权利行使条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需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2.标的物的占有和处分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行使别除权的方法,依标的物
1.权利行使条件
债权人在
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
破产法的规定;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2.标的物的占有和处分
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行使别除权的方法,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
质权人、留置权人行使别除权,可以不经
清算组同意,而依担保法的规定,以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将标的物拍卖、变卖后以价款偿还债务。
(2)别除权人未古有担保物的。
抵押权人行使别除权,必须向清算组主张权利,经清算组同意,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然后按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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