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和解制度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9-03-2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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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破产所规定的和解制度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一、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其的目的是为了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所规定的和解制度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不同的:
一、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其的目的是为了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人整顿阶段,避免破产,而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要求。
二、破产和解的内容可以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债务的偿还.纠纷的解决等问题。
三、破产和解是既不是完全由法院裁判,又不是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即可生效,它必须先经债权人会议原则通过,再由人民法院认可之后方能生效。而在民事诉讼的调解中,只要双方当事人不违反有关法律,就可以自由和解。
四、破产和解协议虽经法院认可,但没有
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入
破产整顿阶段。如果企业整顿失败,就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继续破产。债权人不能以法院认可了破产和解协议,作为向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或诉讼的依据,要求法院强制
执行和解协议。
破产和解提出可以在申请破产时到破产分配开始前之中的任何时间提出.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
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整顿的有关内容。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破产法,在此过程中,加强对破产重整的研究,无疑对破产立法的完善,破产法的推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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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重整避免破产,清算终止公司。重整由债权人、债务人等申请,制定重整计划挽救企业;清算由清算组进行,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最终终止公司。选择时需综合评估企业状况、债权人意愿等因素。
破产保护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呢
破产保护与重整的处理方式有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选择哪种方式需综合考虑企业状况、债权人意愿及法律规定,以确保最大化保障各方权益。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区别是什么
处理方式有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与清算的区别在于参与主体和目的。重整有多方参与,旨在挽救企业;清算则由清算组执行,旨在结束企业。选择哪种方式需根据企业状况、债权人意愿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