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18-08-02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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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签发空头支票是我国国票据法中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大于他存款金额时,即为签发空头支票。那么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如何确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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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标准

  1、根据我们中国相关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能够超过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也就是不能够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了出票人自出票日起支付完毕,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拥有足够的金额可以支付支票。

  2、在支票的使用过程当中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的空头支票,不仅损害了持有支票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并且也影响了结算资金汇路畅通和经济的秩序,所以应该对于空头支票罚款,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的秩序促进票据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央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空头支票的处罚通知中规定了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罚款程度。

  3、在通知当中明确的规定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分支机构,处罚的标准为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是不能够低于一千元人民币的空头支票罚款,通知当中也明确了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到指定的罚款机构主动交纳,逾期不交纳人民银行和分支机构可以采取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

  二、空头支票的处罚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明确了以下规定:

  1、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2、建立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为了加大对空头支票监管的力度,人民银行分支行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3、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空头支票处罚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出票人开户银行负责报告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代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罚款代收机构负责罚款的收缴。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如何确定的相关解答,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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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1、因何原因取得的该支票? 2、根据原因确定法律关系,然后收集证据起诉即可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如果不交会如何?
根据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处分是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在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停止,但存在以下情形时,应停止执行: 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且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在第二种情形中,需注意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原告申请、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不损害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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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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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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