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了解到,近日,该大队受理了两起以开具“延期支票”的方式骗取企业货物的诈骗案件。
3月4日,经侦大队民警接到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报案称,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其公司给库尔勒某“超市”供应小商品,在结算货款时,该“超市”开具了“延期支票”。事后他发现,该支票因为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兑现。
3月8日,经侦大队民警接到我市一家木业公司负责人报案称,2013年12月期间,其公司向库尔勒某“超市”供应木板材料,在结算货款时,该“超市”开具了“延期支票”。事后他发现,该支票因为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兑现。
办案民警向记者介绍了上述两起案件发生的经过:嫌疑人主动联系我市个别企业求购货物并洽谈业务,达成合作意向后签订了正式的购销合同,然后通过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骗取受害企业正常供货,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用现金支付货款。嫌疑人采取开具“延期支票”(即将支票的出票日期推后填写)的方式支付货款,实际上开具的是“空头支票”。嫌疑人利用支票兑付前的时间差,将被骗企业的货物低价销售,拿到赃款后潜逃。
民警提醒企业负责人,在签订供货协议之前,应全面了解对方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及信用等相关情况,并应掌握必要的票据相关知识,避免采用“延期支票”等含有重大风险的非正常支付方式,防止货物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