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票的付款委托撤销
更新时间:2019-03-1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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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支票的付款委托撤销,即支票的出票人能否对付款人撤销付款委托,要求付款人止付支票款项的问题。这是目前票据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日本票据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均对付款委托撤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内,出票人不得撤销付款委托。我国《票据
支票的付款委托撤销,即
支票的出票人能否对付款人撤销付款委托,要求付款人止付支票款项的问题。这是目前票据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日本票据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均对付款委托撤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内,出票人不得撤销付款委托。我国《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付款委托撤销问题。相关的规定有《票据法》第90条、第92条。《票据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第92条第2款规定,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付款人可不予以付款。
支票的出票人到底能否对付款人撤销付款委托,要求付款人止付支票款项呢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第90条第2款规定比较含糊,不明确,因而可以适用民法关于
委托代理的规定,出票人可以撤销委托代理,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即撤销付款委托。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内,出票人不得撤销付款委托。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票据法》虽未直接规定付款委托撤销问题,但根据《票据法》第90条第2款、第92条第2款规定,同时出于保护正当持票人利益的考虑,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支票的出票人不得撤销付款委托,要求付款人止付票款;但根据《票据法》第22条规定,出票人与开户银行约定以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条件的,可以约定当支付密码错误时不予以付款,即撤销付款委托,而不论支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还是超过提示付款期;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可以适用付款委托撤销制度。
在实务中,出票人不得以持票人因欺诈、偷盗、胁迫取得支票,或其本人与收款人存在
合同纠纷,或支票交付前遗失等理由,在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内撤销付款委托,要求付款人止付票款。对于上述情况,出票人可以通过
财产保全措施、
公示催告程序等法律手段来达到止付票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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