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具体票据权利有哪几种呢?票据权利又是如何行使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
(2)追索权。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二、票据权利如何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 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 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 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 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点为限。
(5)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
(6)票据权利的消失。
票据权利的消失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7)当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小编提醒:
需要进行票据交易的朋友,应清楚自己所拥有的票据权利有哪些?这样才便于更好的行使相应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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