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种类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6-28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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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那么汇票的种类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那么汇票的种类有哪些呢?具体内容请看下文找法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两种,分别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计算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银行汇票关系中,包括三个当事人:分别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的,因此银行是出票人;收款人可以是从银行提取汇票款项的单位、个体经营户或者个人;付款人是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只能由银行担任,由此被称为银行汇票。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签发的汇票,它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由承兑人的不同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其承兑人为工商企业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其承兑人为银行的商业汇票。其中:A、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非金融机构的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B、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二、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汇票同时又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银行汇票是即期的,见票即付;而商业汇票有即期的也有远期的,远期的商业汇票才需要承兑,所以承兑是远期汇票独有的制度。
2、汇票按照汇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还可以分为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由于我国《票据法》在出票时的七大必须记载事项里,包括收款人名称,也就是说中国的《票据法》只承认记名汇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汇票的种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常情况下,一张汇票往往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的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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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孳息的种类有哪些?
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自然孳息又称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需注意的是,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尚未分离,仍为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
请问地役权的种类有哪些
你好,地役权的种类如下: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