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更新时间:2019-03-16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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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法对票据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正是这些严格的条件规定才保证了票据良好的流通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负有认真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对于违反票据法的票据,应当依法拒绝承兑、付款、保证。如果这些人员在票据业务中不认
票据法对票据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正是这些严格的条件规定才保证了票据良好的流通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负有认真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对于违反票据法的票据,应当依法拒绝承兑、付款、保证。如果这些人员在票据业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往往会给客户和金融机构本身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惩治这类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这里的违法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的票据。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知资金来源。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证件。
如果行为人不认真审查,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即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这里所称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系汇票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仅适用于汇票,其目的在于使承兑人依票据载明的文义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这里所称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附属票据行为。
这里所称保证,是指在票据上签章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该票据获得承兑或者支付的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票据进行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时,没有依法审查他人提示的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使得违法的票据获得承兑、付款、保证,并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属于刑法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刑罚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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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如下:
1. 客体要件
(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2)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
(3)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
(4)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2. 客观要件
(1)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
(2)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3. 主体要件
(1)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
(2)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4. 主观要件
(1)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
(2)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