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的补充权

更新时间:2013-05-23 19: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四川高院判决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金牛区支行诉四川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文化旅游公司借款担保案裁判要旨出票人将仅欠缺收款人名称的空白支票交付他人,空白票据的持票人是补充权人。出票人对补充权...

  四川高院判决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金牛区支行诉四川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文化旅游公司借款担保案

  裁判要旨

  出票人将仅欠缺收款人名称的空白支票交付他人,空白票据的持票人是补充权人。出票人对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的,可以提出抗辩,但负有举证责任。出票人举证不能的,补充权人在票据上的补记内容视为符合出票人的授权意图,由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案情

  1998年2月13日和同年2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金牛区支行(以下简称金牛工行)与四川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签订金额分别为300万元人民币的两份借款合同。同日,金牛工行与四川省文化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签订两份借款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旅游公司以出租车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旅游公司向金牛工行提交了25个出租车经营权证。合同签订当天,金牛工行分两次分别划款300万元到中*公司存款账户。1998年2月13日,中*公司财务处副处长易某胜将两张盖有中*公司印鉴和分别填有200万元金额、日期的转账支票交金牛工行信贷员莫某宁。1998年2月13日、16日,在共计600万元贷款分别到账的当天,莫某宁让本行工作人员李某飞、王某勋在中*公司提供的仅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转账支票上,填上收款人名称,即成都市来福装饰工艺材料厂(以下简称来福厂),将该贷款中的400万元划到该厂账户。1998年2月16日,莫某宁用早在同月5日就已经从来福厂取得的两张盖有印鉴的空白转账支票从该厂账户各转200万元到金牛工行的借款账户内,用以偿还来福厂所欠该支行的400万元旧贷款。1998年11月5日,借款期限届满,金牛工行要求中*公司偿还借款未果,于1998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中*公司归还6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息,被告旅游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牛工行在向中*公司发放600万元贷款时,已经违规自行支配其中的400万元而实际只发放200万元,因此中*公司只承担200万元贷款的偿还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遂判决:一、中*公司应向金牛工行偿还借款200万元。从1998年2月13日和16日起分别按100万元金额,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借期内资金利息至1998年11月5日止;并从1998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率计付200万元资金的逾期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中*公司履行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时,由金牛工行与旅游公司协议以质物折价,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部分归旅游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中*公司清偿。三、旅游公司在金牛工行实现质权后,有权向中*公司追偿。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牛工行与中*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即按照合同约定将600万元贷款划到中*公司账户,履行了贷款义务。遂判决: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成经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成经初字第47号判决第一项。三、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金牛工行借款600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中*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3日判决: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

  解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既有事实问题也有法律问题。争议的事实问题是,中*公司将两张金额共计400万元的空白转账支票交付与金牛工行的真实意图是交给金牛工行周转使用还是帮来福厂偿还贷款?中*公司的真实意图一直是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努力探究的事实。再审中当事人双方的举证及法院采信的证据不能证明两种可能的事实之一。

  在中*公司将空白支票交付与金牛工行的真实意图不能查清的情况下,法官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裁判,而应从空白票据的授权补记和举证责任的角度研究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这就是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所谓空白票据,一般是指发票人对于票据必要记载事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不进行记载,即在票据上签名发行,预定在其后由他人进行记载,并依票据所载文义发生票据效力的票据。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和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我国票据法允许发行空白票据,但只限于支票,而且空白授权事项只限于票据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因此,可以说我国票据法是有限地承认空白票据。但我国的空白票据制度较为简略,立法未对补充权人、授权方式、未经授权或滥用补充权时的抗辩和举证责任加以明确规定,导致审判实务中法律适用困难。在此情况下,法官应运用票据理论的一般原理,并结合我国票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一些简略规定,对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进行阐释。空白票据的补充权,是空白票据行为人依其空白票据行为以外的契约,授予相对人,其性质为形成权,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具有这种补充权的人,通常应为票据的取得者,包括空白票据的最初取得者及其后来的正当取得者。关于空白票据的授权方式,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制。一般来说,补充权的发生应基于补充权授予契约,而由出票人将补充权授予持票人。这种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形式的授权可以制成单独的授权文件,也可以直接将授权的意思表现在票据上。此外,还可以以默示的方式授予持票人以补充权,或者根据商业习惯推定已授予持票人以补充权。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要在空白票据上签名,并将该空白票据投入流通,即可推定已依商业上的交易习惯,授予了空白票据补充权。本案中,中*公司将仅欠缺收款人的空白支票交付与金牛工行工作人员,应认定持票人金牛工行具有补充权。补充权的行使,原则上要求必须按照票据行为人与持票人之间达成的补充权授予契约,依约定的补充内容进行补充行为。票据理论上一般认为,空白票据之补齐如未经授权或滥用补充权时,发票人可以提出抗辩,但抗辩人应负举证责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也是提出抗辩的人应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中*公司对金牛工行滥用补充权实质上提出了抗辩,其负有举证责任,但其不能完成举证证明义务。在中*公司抗辩不能成立的情况下,金牛工行在空白支票上的补记内容应视为符合出票人中*公司的授权意图,即将400万元交与来福厂使用。本案属借款担保法律关系,金牛工行依照借款合同已经向中*公司履行了600万元的出借义务,中*公司应偿还600万元的借款本息,旅游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至于中*公司签发的两张共计400万元的转账支票,系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应依据票据关系或票据基础关系进行追索。再审法院通过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发生、行使、抗辩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阐释,驳回了中*公司的再审申请,从而维持原生效判决的处理是适当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公立幼儿园工作属于临时教师,有没有五险一金?
一、幼儿园老师有五险一金吗1、幼儿园教师参加工作的话,单位也需要为他缴纳五险一金,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公办老师属于正规国家事业编制,属于全额拨款的教
但是被起诉人的名字不是我的名字,怎么处理
调查求证律师在日常业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准备起诉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些情况,有些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解决。
我联系了一亩田软件上的供应商,通过微信转账订购了货物,质量不好,卖不出去怎么办?
您好,建议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我的车和别人的车相撞,交警出具的事故确认也是负责的,我和他私下签的协议有效吗?
交通事故私了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的是有效的,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结案的依据。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就赔偿事项自行协商处理,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你好!可以咨询一下上次的事情吗
您好,具体是什么问题呢
小孩子上厕所,脚指头摔二个骨折。买了意外险,意外险怎么赔付?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我儿子手被打骨折了,在医院住二十多天了,派出所一直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被打伤了处理如下: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配合警方核实伤情等级和确认是否涉嫌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处理伤口;保留证据做好民事索赔的法律准备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