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票据补救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案情:某物资公司分别于1996年9月6日及8日从某钢铁厂分两次购入总价值为6万元的钢材,并于同年9月10日签发一张金额为6万元的无记名支票给钢铁厂以支付货款。钢铁厂收受该支票后无意间将其丢失,即赴物资公司处请求另得签发一张内容与已丢失支票相同的支票,物资公司表示可于10天后再来要求重开支票,但要求钢铁厂在报刊上刊载启示,声明已遗失的支票作废。然而钢铁厂未登报声明遗失支票作废,10天后再赴物资公司处要求另行签发支票时遭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诉请法院判决物资公司支付6万元货款并支付迟延支付的利息。法院认为,当事人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钢铁厂作为卖方已履行了自己的交货义务,但实际并未收取货款,物资公司作为买方在已接受货物的情况下,虽曾以开具支票的方式意图履行价金给付义务,但由于支票意外丢失实际并未支付货款。因此判决物资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1996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银行利息。
分析:本案中物资公司签发支票给钢铁厂,即应认为其已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而在支票出票人物资公司与支票持有人钢铁厂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关系,因此物资公司并未违约。钢铁厂收受支票后无意间将其丢失,致使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则应向支票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发布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内如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则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人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如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或经法院审查申报不成立,则公示催告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遗失的票据无效,凭法院的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但钢铁厂未申请公示催告而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显然其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而法院判决物资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显然也不合法。同时法院的判决将使物资公司面临双重付款的危险,即物资公司向钢铁厂付款后,如得到这张支票的善意持票人提示付款,物资公司作为出票人应承担最终付款的义务,将势必再次付款。 本案中,钢铁厂将支票遗失后,曾向物资公司要求另行签发一张内容相同的支票,物资公司要求钢铁厂登报声明遗失的支票作废,并同意10天后补发支票,只不过是由于钢铁厂未登报声明遗失的支票作废,物资公司才拒绝补发。其实,即使钢铁厂按物资公司的要求登报声明遗失的支票作废,物资公司也不应另外再签发一张内容相同的支票给钢铁厂,否则,物资公司将同样面临双重付款的危险。因失票人自行登报声明所丧失的票据作废的做法,并无任何的法律效力,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已登报声明作废为由对抗善意的持票人。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关于票据补救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票据补救
票据补救之挂失止付
票据补救之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