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的普通诉讼制度,是指在票据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失票人和付票人的权利义务。当失票人丧失票据后,通过普通诉讼程序使其行使票据的权利得以恢复和保障的一种法律制度。
票据丧失的普通诉讼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基于有权认定而建立,一旦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时,就不能再依基本方法来行使票据权利。为了解决失票人的票据权恢复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中的票据丧失的普通诉讼制度,其前提不是为失票人和付票人设立一种权利或义务,即失票人并不因为丧失票据而丧失票据权利,失票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付款,付款人可以要求失票人提供抵押或担保而付款。如果失票人请求付款被拒绝,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对这种诉讼并不直接确认失票人即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而是确认失票人所享有的条件请求付款权,以维护票据能及时流通使用。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无其他合法权利人主张权利,则失票人在事实上成为合法票据权利人。这种诉讼制度,显然从优先考虑失票人的权利利益出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