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票据伪造的分类
更新时间:2019-03-17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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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的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一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发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票据签名的伪造是假借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背
票据的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一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发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票据签名的伪造是假借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背书签名的伪造、承兑签名的伪造等。票据的伪造必须是无权限之人假冒本人签名。如果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之旨而将本人的姓名载在票据上的,属无权代理而不是伪造。法人代表人为自己利益而以法人名称在票据上签名的,也不是票据的伪造。伪造的票据,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也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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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指伪造出票行为
票据伪造的种类:
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
二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
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发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
票据签名的伪造是假借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背书签名的伪造、承兑签名的伪造等。
《票据法》第14条规定,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
比较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
票据伪造包括有全部伪造以及部分伪造;票据本身伪造以及票据签名伪造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伪造票据和变造票据的区分
法律分析: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