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的效力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3-17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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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伪造的效力有三种情况:(1)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和赔偿的责任。(2)对被伪造人而言,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质上并非其自签,故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3)由于票
票据伪造的效力有三种情况:
(1)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
证券和赔偿的责任。
(2)对被伪造人而言,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质上并非其自签,故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
(3)由于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在伪造的票据上进行真正签名的
其他人必须负担
票据责任。票据的伪造,如果获得被伪造人的追认,票据行为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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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指伪造出票行为
票据伪造的种类:
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
二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
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发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
票据签名的伪造是假借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背书签名的伪造、承兑签名的伪造等。
《票据法》第14条规定,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
比较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
票据伪造包括有全部伪造以及部分伪造;票据本身伪造以及票据签名伪造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伪造票据和变造票据的区分
法律分析: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