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救济的方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12-18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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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并且需要不断的实践,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公平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票据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在此不断发展。那么票据权利救济的方式有哪些?以下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有关票据权利救济的方式有哪些及其相关内容的知识。

  随着票据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票据纠纷越来越多。那票据权利救济的方式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票据权利救济的方式有哪些的知识。

  一、什么是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的种类主要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关于付款请求权,我们一定要知道其构成要件:第一,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失。第二,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第三,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由于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三、票据权利救济的方式有哪些

  票据权利救济的四大方式

  (一)遗失声明

  根据我国《银行结算办法》第21条规定,票据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其自行负责。这说明,登报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的行为,不产生对外不负责任的后果,但在我们日常的商业实践中,一些经营者由于缺乏对我国法律中票据权利保护有关规定的了解,通常认为在票据遗失后,其只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声明其遗失的票据无效就可免除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然更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由于目前这种手段在商业实践中被大量运用,对于社会经营者起到一定的提醒和警示作用,亦不失为一种救济手段,但此种手段是四种救济手段中效力最弱、保护最有限的手段。建议在票据遗失后,失票人最好不要采取此种方式,而应在挂失止付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具有暂时性,并无停止支付的法律效力,而要真正解决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失票人还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将丧失其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其他票据或票据纠纷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通过公示催告,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更好地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就这点而言,公示催告方式较其它票据救济措施更为有效。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看,公示催告程序的运用效果并不理想。

  原因有两方面: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关票据方面的法律知识还未得到普及,大部分失票人在失票后通常只知道采取遗失申明或挂失止付方式来保护其权利;

  二是目前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中尚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对于人民法院公告的刊登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致使即便法院发出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也往往不知自己手中的票据已被公示催告,这样一来,公示催告程序的“发出告示,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条文原意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从而使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公示催告程序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四)票据诉讼

  票据诉讼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直接或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使其票据权利得以救济和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上述案例中某纺织品公司在公示催告程序无法实现其权利时,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最终有效保护并实现了其权利。票据诉讼既能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克服公示催告救济方法的不足,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顺利发展,就这点而言,票据诉讼可以说是票据四种救济方式中最有效的一种手段。

  随着我国的司法实践的践行,发展出了多种权利救济方式。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票据权利以及票据权利的分类,还有票据权利救济的方式有哪些等相关知识。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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