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票据质押三种形式

更新时间:2016-03-3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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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票据分三种:汇票、本票、支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质为权利质押

  农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38亿案件中,买入返售的客体是银行承兑汇票。2016年1月22日媒体报道称的操作流程:农业银行北京分行首先将票据转贴现给一家银行(以下简称“甲银行”),甲银行应该是将票据贴现资金汇入了农业银行的账户。同时双方签订了《票据回购协议》,但没有将票据交付给甲银行,而是继续保管在农行北京分行的保险柜里(应该是两家银行签订了《委托保管协议》);之后,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员工使用废旧报纸伪装成票据放入保险柜,将票据从自家保险柜里取出,然后私下将票据转贴现给另外一家银行(以下简称“乙银行”),双方也签订了《票据回购协议》,并将票据交付给乙银行,但乙银行应该没有将票据贴现资金汇入农业银行账户。资金的去向就是报道中称的“违规流入股市”。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之间票据贴现的同时又签订《票据回购协议》,这两个行为的性质就是质押中的“权利质押”性质。即某甲商业银行将票据移交给某乙商业银行占有,某乙商业银行将票据贴现款汇给某甲商业银行,同时双方签订《票据回购协议》,约定票据到期前某甲商业银行再将票据从某乙银行手中“赎回”,那么笔者认为,票据“赎回”之前,某甲银行是将该票据作为某乙银行贴现款的担保。基于上述的认识,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之间票据贴现的同时又签订《票据回购协议》的行为就是权利质押的性质。

  不属于票据质押

  根据实务中的操作,包括农业银行北京分行38亿元票据买入返售的操作,这种质押的形式,笔者总结了以下三种: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质押,法律意义上的票据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即:票据背书质押以后不应再行背书质押。

  如果按《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质押形式操作的话,一是,应该在票据上背书并注明“质押”字样;二是,应该将票据转移交付给购买票据的银行;三是,票据背书质押以后不应再行背书质押。

  根据上述规定及操作流程,农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案件中的38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上述法律意义上的票据质押。

  不属于有价证券权利质押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意义上的使用有价证券(包含票据)质押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七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意义上的使用有价证券(包含票据)质押形式操作的话,一是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应当将票据这种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三是应该去票据出票行办理质押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及操作流程,农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案件中的38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上述法律意义上的有价证券权利质押。

  属于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形式

  第三,《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形式。

  调整我国现今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质押的规定;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和营运的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涉及典当业的规章、地方机关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等。《典当管理办法》在经营范围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根据国家《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操作流程:一是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质物,即债务人必须把典当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或第三人称出质人;债权人享有上述财产的权利,称质权人;二是债务人到期回购。

  根据上述规定及操作流程,农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案件中38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性质属于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形式。但是,却没有履行相关手续:债权人(票据购买行)没有占有债务人(票据出售行回购行)的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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