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取得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持票人”,其字面含义是占有票据的人。占有票据的人并不一定是票据权利人(比如拾得他人遗失之票据的人),票据权利人丧失其票据后通常并不丧失其权利(比如票据被遗失、偷盗)。但是,由于票据权利的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从而使票据权利人必须取得占有),票据权利的行使通常也必须提示票据(因此票据权利人必须仍旧保持其占有),因此一般以“持票人”来指称票据权利人。
票据权利就是票据债权,只是我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实践中习惯使用“票据权利”的称法。需要注意的是,非票据关系上的权利人,其权利不能称为“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性质是金钱债权,但是相对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票据权利呈现出相当的复杂性。这主要体现在,票据权利包括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个方面。
(1)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2)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