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行使次序
更新时间:2019-03-17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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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债权只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司法解释第4条和第5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J顷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谓
一般债权只有一次
请求权,而
票据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即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司法解释第4条和第5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J顷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关系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到期日之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了
票据法第61条规定的其他原因时,持票人向票据上所有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一定时期的利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虽然体现在同一张票据上,但无论从行使的顺序和行使条件、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权利的对方当事人的范围、权利的消灭时效都不相同。
民法上的债权,无论因合同而生,还是因侵权所生,还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所生,都不存在两次请求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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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
法律分析: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