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的表象

更新时间:2019-03-17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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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票据法理论研究的学者已注意到票据抗辩方面的研究,但大多学者都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而不是从权利角度来探讨票据抗辩权制度,因而没有对票据抗辩权作出直接的界定,而仅以《票据法》上对抗辩所作...

  近年来,票据法理论研究的学者已注意到票据抗辩方面的研究,但大多学者都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而不是从权利角度来探讨票据抗辩权制度,因而没有对票据抗辩权作出直接的界定,而仅以《票据法》上对“抗辩”所作定义为起点对票据抗辩行为展开分析研究。其实,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于票据债务人享有票据抗辩权,二者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于票据债务人享有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就是一种票据抗辩行为,票据抗辩权和票据抗辩行为之间互为表里,是辩证的统一。

  既然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所在,那么票据抗辩权的权利内容与票据抗辩行为的行为内容存在着逻辑上的同一关系,因此,对票据抗辩行为的行为内容作出界定,就会在逻辑上确定票据抗辩权的权利内容。[4]关于票据抗辩行为,之前学者们研究作出的解释有多种,有的认为,“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拒绝,称为票据抗辩”。[5]有的认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关系中的被请求人基于票据法上所规定的可以主张的事由,对抗有关请求人而拒绝履行其被请求行为的一种票据法上的行为”。[6]有的认为,“所谓票据抗辩,系指票据抗辩者,即票据债务人对特定之票据债权人或一般之票据债权人,得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之行也”。[7]有的认为,“所谓票据抗辩,系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人或一般人,得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之行为也”。[8]

  分析上述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出票据抗辩行为的行为内容:(1)关于票据抗辩人,即进行票据抗辩行为的主体一般是票据债务人。[9](2)关于抗辩事由,有的概念界定涵盖了抗辩事由,提出抗辩事由为合法事由,有的则更进一步提出抗辩事由为票据法上规定的事由,有的则没有提及。事实上,抗辩事由是票据抗辩的基础,而且抗辩事由必须依法提出。(3)关于票据抗辩行为的对象是持票人,但该持票人并不一定都是债权人。因为在票据抗辩的场合,有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有的则不享有票据债权。如窃得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付款人能对其进行抗辩,但显然此时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故票据抗辩行为的行为对象不一定都是票据债权人,应当为“特定人或一般人”。(4)抗辩行为是对抗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也没有对票据抗辩权直接作出定义,只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对票据抗辩明确了定义。《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对照前面我们对票据抗辩行为内容所作的分析,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界定内容存在漏洞:首先,它将抗辩人范围仅限为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流转实践中,抗辩人不仅仅是票据债务人,他也可能是无票据义务的人。其次,它将抗辩对象与票据债权人等同,但实践中,票据抗辩对象可能是合法持有票据的人,也可能是通过非法取得票据而持有票据的人,而非法持有票据的人根本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可能成为票据债权人,因此,票据抗辩对象不可能单纯为票据债权人。

  此外,由于内容上漏洞,《票据法》中的这一票据抗辩的定义与其所规定的票据抗辩种类或票据抗辩事由逻辑上也不相兼容,造成理论研究上、实践中对“票据抗辩”理解和适用的混乱,“大凡教材著作,在给票据抗辩下定义时,均援用了我国《票据法》第13条,即票据抗辩限制条文中给抗辩所作的界定,但奇怪的是,在著作和文章中,涉及票据抗辩的原因时,都远远走出了这一定义的范围,均把与票据有关的当事人所能进行的否认票据权利存在的抗辩也包括在票据抗辩之内”。[10]由此可知,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定义的规定有失偏颇,容易导致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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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以下区别: 1、时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2、主张权利的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
票据抗辩权受限制的法定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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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请问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不同 (1)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2)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适用条件不同 (1)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2)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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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前
这得看合同里对提前解约和押金退还咋约定的。若合同没明确提前解约不退押金,且你提前合理通知房东,有机会
胥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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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情况可以详细沟通,刑事案件,有可能牵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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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宿舍玩耍致对方牙掉,您有一定过错需担责。前期已付5000检查费,对方又要4000路程、吃食和误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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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委托后当事人没法提供某些资料,得看具体情况。要是资料是当事人掌握但因特殊困难没法提供,可先指导当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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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钟前
退保险得看保险合同约定。首先看是否在犹豫期内,若在,可全额退保;若过了犹豫期,可能只能拿回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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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言语辱骂、恐吓你是不对的。遇到这种情况,别和对方起正面冲突,避免矛盾激化。可以找能管事的大人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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