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银行仍享有票据权利
更新时间:2019-03-1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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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梗概?2001年6月17日,永茂公司与汇源公司签订皮革买卖合同向汇源公司订购服装革,一次付给汇源公司定金承兑汇票100万元。次日,黎纳公司开出票面金额为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是永茂公司,由中国银行A支行承兑。永茂公司当日取得汇票即用于支付购货定金,并
案情梗概?
2001年6月17日,永茂公司与汇源公司签订皮革买卖合同向汇源公司订购服装革,一次付给汇源公司定金承兑汇票100万元。次日,黎纳公司开出票面金额为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是永茂公司,由中国银行A支行承兑。永茂公司当日取得汇票即用于支付购货定金,并在背书人处签章后交付给汇源公司。6月20日,汇源公司将汇票交付给某原皮中心用于购买猪原皮,但汇源公司未在汇票上作任何签章。原皮中心次日给汇源公司发送了猪原皮。原皮中心将所持的汇票的第一被背书人补记为原皮中心,同时在第二被背书人栏内签章,于6月25日持汇票去其开户银行城区信用社申请贴现,城区信用社委托中国银行B支行用电报向承兑人A支行查询。A支行于6月28日回电称银行承兑汇票属实。同日,城区信用社为原皮中心办理了汇票的贴现手续,将汇票金额60万元扣除利息后,支付给原皮中心。城区信用社于10月15日提示付款时,遭拒付。城区信用社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城区信用社通过贴现,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事项齐全,文义表述清楚,补记内容合法,应属有效汇票。其取得汇票的程序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城区信用社是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应享有汇票的
票据权利。城区信用社在行使
付款请求权时,遭承兑人拒付,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行使
票据追索权。据此,法院判决,原皮中心、永茂公司、黎纳公司、中国银行A支行支付城区信用社票据金额60万元并承担自汇票到期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上述各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透析?
本案是一起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而引起的持票人行使
票据追索权纠纷。从票据的形式要件看,无论是其书面的形式要求,还是票据签章、款式均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各方对此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城区信用社是否对其经贴现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享有票据权利,城区信用社主张票据追索权依法能否成立。
一、票据的文义性、无因性和流通性是票据的主要特征,已经背书流转的票据的债务人不能以基础关系抗辩善意持票人
1.票据的文义性在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事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三款特别规定,出票人之外的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才是票据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即使是与票据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基础关系的人,也不能以票据上的记载抗辩,票据当事人同样不能以与票据当事人之外的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其他票据当事人。本案汇源公司虽与永茂公司、原皮中心之间有交易关系,但由于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当事人,永茂公司与原皮中心在票据已经背书流通的情况下,均不能以他们之间的交易理由来行使
票据抗辩权。
2.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城区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及民事行为才无效。因此,永茂公司以城区信用社未按有关行政规章尽审查义务,即属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城区信用社进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page]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人民法院报·陈思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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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和贴现金额怎么算
贴现率的多少,主要根据金融市场利率来决定。汇票贴现率一般以利率为基础的。贴现率通常用于财经预测,企业财经管理和特定融资实务中的测算用字。贴现率可以大于、等于或小于利率。贴现率又称门槛比率或资本机会成本,是指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按一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这种利率即为贴现率,它是票据贴现者获得资金的价格。常用于票据贴现。企业所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用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或借款
银行承兑贴现找私人违法吗
私人承兑贴现属于违法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只能是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私人不具备该资格。私人做承兑汇票贴现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