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申请人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4-04-17 17: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2013年3月21日,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收款人为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为2013年9月21日。之后。该汇票经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13年8月7日,丁公司以该汇票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请求宣...

  2013年3月21日,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收款人为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为2013年9月21日。之后。该汇票经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13年8月7日,丁公司以该汇票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请求宣告该票据无效。为证实其系该汇票最后持有人,丁公司举示戊公司为其出具的转让证明一份,拟证明其从该公司处因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取得该汇票。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只需证明其系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即可,如其前手出具的证明或提供公安机关制作的报案回执等。对于该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法院无需审查,毕竟公示催告程序已为利害关系人留出公告期间供其向法院申报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请人基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被盗等事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除应举证证明其系该票据最后持有人外,还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或票据辗转流通的连续性。

  应赞同第二种意见。

  根据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支付的结算办法相关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连续,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据此可知,背书连续产生的直接证明力即是证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然而,鉴于商事交往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票据背书或辗转流通过程中不连续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此时,如果遗失或被盗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则应当举示相关证据证实背书连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票据途径,填补票据流转过程中出现的转让缺口。譬如,票据在转让过程中以其他方式取得,则应由申请人证实该票据究竟是以继承或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但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也是有限度的。对于申请人而言,其只需举示相关证据证明票据背书或辗转流通的形式连续性即可,无需承担实质连续性的举证责任。对于票据背书人或被背书人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其他方式取得票据所涉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均不属申请人的举证范畴。本案涉及的票据,流转过程仅显示自甲公司至丙公司阶段背书的连续性,而该票据如何从丙公司流转至作为申请人的丁公司,并无相关证据佐证。故丁公司理应承担该票据辗转流通连续性的举证责任。

  公示催告程序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非诉程序,故而并不具备诉讼程序所渗透出的双方对立争辩的激烈场面,而是表现出一种较为平静被动的程序构造模式,申请人在较大程度上主导该程序的进程。然而,公示催告程序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并不限于申请人,还包括票据利害关系人、付款人等。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既是对票据的一种处置,更是对各方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和重组。故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对所涉票据背书或流转过程尽到足够的形式审查义务,最大限度降低除权判决作出后可能引发的后续诉讼,确保申请人与票据真正持有人的同一性。

  此外,如除权判决公告之日提前于票据到期日,则申请人将会在票据到期前提前承兑票据。此时,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可能面临更高风险。因此,由申请人举证证明票据背书或流转的连续性,既是公示催告程序内含的一种应有之义,亦是降低程序设置风险的有效方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公示催告票据法提交的资料
主体资料,然后书写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将票面信息备注详细就可以
律师解答动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1分钟前
强制性课后服务若违背自愿原则不合法。可先与服务提供方沟通,表明自身意愿,要求停止强制行为、尊重选择。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4分钟前
准驾不符处理一般要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过期也能去处理准驾不符的事儿,但最好先去解决行驶证过期问题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7分钟前
客人把服务员照片发到网上是否侵犯肖像权,得看有无经过服务员同意以及使用目的。若未经同意且用于营利、恶
你好,这边想咨询的问题是民事案件吗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9分钟前
女方集体户口通常能通过婚姻关系挂靠到男方农民户口上,但各地有不同落户政策,可能对结婚年限、当地村集体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33分钟前
这事儿有点闹心哈。首先看看和房东签的租赁合同里,对车位这块有没有相关约定,要是有,房东没让你正常使用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34分钟前
让交登记费这种很可能是诈骗手段。电子合同若涉及不合理收费条款,可能不具法律效力。别轻易按对方要求交钱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41分钟前
保费情况得看保险公司规定。一般若车辆过户,之前的优惠可能没了,重新计算保费。若只是牌号变了,保险公司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