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欺诈是比较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刑法》第177条和第194条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例如《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给予行政处罚。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的客户,尤其要做到这一点。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钱货两空。
5、即使收到以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
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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