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购货后留空白支票 卖家“多填”2万元入账被诉
更新时间:2019-03-15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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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采购汽车零配件过程中,业务员因急用先把零件拿走,并留下一张空白支票准备等整批零件交易后一起结算。怎料,卖零件的商家却利用这个时间差,在空白支票上多填2万余元并存入银行。日前,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卖家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将多出的款项全部返还。
采购汽车零配件过程中,业务员因急用先把零件拿走,并留下一张空白支票准备等整批零件交易后一起结算。怎料,卖零件的商家却利用这个“时间差”,在空白支票上多填2万余元并存入银行。日前,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卖家构成
不当得利,判决将多出的款项全部返还。
业务员小李隶属天津市一家汽配公司。2009年9月上旬一天下午,他受单位委托来到天津市一家商贸公司采购汽车零配件。当天,小李采购了1800元的零件后,公司因急用这批零件让小李先回去,并让他留给此商贸公司一张空白支票,待会儿再过来继续采购零件并结算账目。
怎料,当天由于工作繁忙及时间较晚等原因,小李并没再回到卖家这里采购。而正是利用这段“时间差”,卖方该商贸公司在空白支票上填写了“21800元”。次日,小李来到该商贸公司内再度采购,被告知21800元支票已被对方交银行入账,如果再买必须另交现金或支票。
小李所属公司经与对方沟通无果,起诉至西青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对方辩称多填写2万元是有理由的。因为小李所属公司是一家大
企业,其下属一家子公司尚欠这家商贸公司2万元货款,而以往
母公司和欠债子公司出具支票时,上面的签付人姓名均为同一
法定代表人马总,因此“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方取得财物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主张多收款项系由原告代偿案外人欠款,证据不足,如案外人拖欠被告货款,应另案主张。一审判决3日内被告商贸公司返还原告2万元,若未按期履行,须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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