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再追索金额的构成
更新时间:2019-03-17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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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再追索金额的构成被迫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3)发出通知书费用。
再追索金额的构成
被迫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3)发出通知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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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和有追索权的商业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