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19-03-17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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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票据关系:基于出票、背书、承兑、提示等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基础关系:A、原因关系:事人之间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理由;案例:甲为支付货款而签发本票给乙(原因关系为支付货款),日后乙拒绝交货,当乙持该本票向甲要求付款时,甲不须向乙方付款
一、
票据关系:
基于出票、背书、承兑、提示等票据关系的
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不同主体,他们之间有资金补偿关系,即资金关系;
汇票:票据关系和资金关系是相分离的,即付款人的付款不以出票人已提供足够的资金补偿为前提;
支票:出票人若签发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则称为“空白支票”。各国法律禁止签发“空白支票”,“空白支票”的出票人不仅要承担
票据责任(要求出票人承担被追索的义务),还要承担
法律责任(对出票人作罚款甚至拘禁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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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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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