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9-03-17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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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5年8月10日,某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质押贷款协议》,协议约定:贷款金额为130万元,借款期限2年,期限届满时,石油公司要还本付息。为担保上述债务,石油公司将一张面额为150万元,石油公司为受款人,承兑日期为2005
[案情]

2005年8月10日,某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质押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设立质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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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质押权人是否还能再背书转让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保证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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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律师
王冰律师
3分钟前
您好是想咨询哪方面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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