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9-03-17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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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事项的认定)①付款日期,未记载则为见票即付;②付款地,据以进行票据提示或确定拒绝证书作成地、诉讼管辖。a、在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则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据以进行票据提示或确定拒绝证书作成地、诉讼管辖。a、在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
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c、汇票的转让,取得权利的受让人无论是否善意,都不得主张对人抗辩的切断,不得主张
善意取得,转让人不承担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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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汇票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并规定:出票人在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等事项时,应当清楚、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