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出票行为中的当事人

更新时间:2014-06-30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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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出票行为是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在场的,并且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汇票的类别有所不同,当事人的身份也会随之而变化。在票据的出票行为中,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

  票据出票行为是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在场的,并且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汇票的类别有所不同,当事人的身份也会随之而变化。在票据的出票行为中,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票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商品服务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两票据又是票据当事人之间支付债务的凭证,所以,出票人一般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而受票人一般履行商品或服务提供的义务,并有收受金钱给付的权利的人。例如,用支票购水泥时,出票人是水泥的购买方,有付水泥款的义务;受票人是水泥的销售方,有提供水泥的义务。

  但是,汇票出票时,当事人身份会因汇票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

  (1)商业汇票

  在签发商业汇票时,既可以出购买方签发,这时,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但也可以由销售方签发,(再交购买方由其办理承兑手续后,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即可凭汇票收取款项),这时,出票人就不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而是履行销货义务、并享有收受金钱权利的人。

  (2)银行汇票

  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是银行,出票程序如下:当事人使用银行汇票前,应当先将资金存入开户银行,然后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该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交申请人携往异地。在该申请人携带银行汇票到异地后,即可以凭该汇票在异地银行支取现金,这时受票人就是银行汇票的申请人,银行汇票就只起异地汇兑的作用;当然也可以在商品、服务交易中将银行汇票交付给他人,这时,受票人是基础关系中收受金钱给付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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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出票是如何定义的
你好,《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除了自付的汇票外,出票人一般都委托他人付款。汇票一旦出票完毕,持票人即可以在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可以承兑或付款。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成为票据权利人,获得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第一次是付款请求权,第二次是追索权。收款人因为出票而获得这两项请求权。
律师解答动态
可以与对方先沟通协调,协调不成可以进行诉讼。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可能还需要结合案情具体细节才能判断。
孙志伟律师
孙志伟律师
10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一般3-6个月
黄龙泉律师
黄龙泉律师
23分钟前
您好,这种情况属于你想违约,那只能与房东协商解决,如果房东不同意的话,那我们也没有办法。
黄龙泉律师
黄龙泉律师
23分钟前
您好,这种情况可能公司在变相让你们自愿辞职,你们可以与公司协商,让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后离职。如
黄龙泉律师
黄龙泉律师
24分钟前
您好,这种情况你们可以咨询一下社保局那边,如果社保局说能够补缴,那你们可以补缴,如果不能补缴,那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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