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保证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4-06-30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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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在票据的流通中是比较常见的,那么汇票保证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或许还有很多人不了解,在此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在票据的流通中是比较常见的,那么汇票保证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或许还有很多人不了解,在此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并不事先印制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特别加以记载。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该项记载能够使票据权利人及时并准确了解保证人的情况,以便顺利行使票据权利。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该项记载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该记载时,一般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有效成立,持票人可以依保证人的签章,推定其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名称

  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四、保证日期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记载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它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成立,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这五项内容中,(1)、(2)、(5)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其中之一,保证无效。(3)、(4)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及本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此外,依我国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不得附加条件,如附有条件,不影响对票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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