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安全保管全部基金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规行为,有权向证券上管机关报告。并督促基金管理人予以改正;
4、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复核。为了明确各自的职责。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契约等有关规定,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就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事宜做出具体规定。在实际运什中,双方应诚实、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外国,对基金托管人的任职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册都要求由商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应为商业银行;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备安全保管全部基金资产的条件;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文割能力。
在现阶段,符合上述条件的只有五家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如要更换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因故必须遏仟,而基金找不到新任基金托营人时,基金应当终止并予以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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