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兼并原则的前提下,企业可进行多种形式的兼并,其中,最主要有如下五种:
1、入股式。
即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比较简单,经过协商,被兼并方将其净资产以股金的形式投入兼并方,兼并方不再承担其原有债务。
2、承担债务式。
即被兼并方的企业债务过重,但产品有发展前途,兼并方以承担该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3、购买式。
即根据兼并前对资产的评估,剔除各种应付款后,其资产的剩余部分,由兼并方购买下来,同时承担其债权债务。
4、采取资本重组的方式。
将其一企业的资产和另一企业的资产合并或将两个企业的资本折成股份合并,其中一个企业作为母公司,另一个企业成为被控股的子公司之一。
第四种形式的合并,往往是同一出资者(如国家资本)的行为。出资者考虑到其中某一企业已经没有多大的发展前途,需要通过这种资本的合并由另一个企业带动其发展,也有两个企业或者两个以
上的企业本来都不错,但合并起来会更好,这就是所谓的“强强联合”。
中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
①承担债务式兼并。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为条件接收被兼并方的资产,取消其法人地位;被兼并方则避免宣告破产。
②购买式兼并。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资产,使被兼并方失去法人地位,成为兼并方的下属工厂或分公司。
③控股式兼并。兼并企业通过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股份,达到控股比例,从而将其纳入兼并企业的运行轨道,被兼并企业仍保持其法人地位,但具有兼并企业子公司的性质。
④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