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路桥公司应否对舞厅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9-04-1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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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合江县支行(简称建行)被告合江县机械化路桥工程公司(简称路桥公司)被告合江县机械化路桥工程公司大众舞厅(简称大众舞厅)1995年11月8日,被告路桥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分支机构大众舞厅,经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此后,路
[案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合江县支行(简称建行)
被告合江县机械化路桥工程
公司(简称路桥公司)
被告合江县机械化路桥工程公司大众舞厅(简称大众舞厅)
1995年11月8日,被告路桥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分支机构大众舞厅,经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此后,路桥公司将大众舞厅发包给黄建波承包经营。黄建波在承包经营期间,为经营业务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了大众舞厅业务印章一枚。1996年1月29日,大众舞厅需要流动资金,黄建波以大众舞厅名义,用大众舞厅的音响、电器作抵押,向原告建行
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1996年1月29日至1997年1月29日。期满后,经建设银行多次催收,黄建波仅归还部分
利息,本金和其余利息未付。2000年4月,建行遂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本案经审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协议:由大众舞厅承包经营业主黄建波于2000年11月15日前归还原告建行借款本金2万元,路桥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建行放弃利息请求。民事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评析]
本案需研究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承包人黄建波能否以大众舞厅名义签订
借款合同,即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是路桥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本案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大众舞厅承包经营业主黄建波,在路桥公司未委托授权,亦不知晓情况下,私刻印章,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能不独立对外签约的大众舞厅的名义,同建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首先,路桥公司将大众舞厅发包给业主黄建波经营,黄建波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大众舞厅经营权,这就表明,在双方订立承包经营协议时,路桥公司就已经将大众舞厅的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权利委托授权给了黄建波,黄建波只要是进行以大众舞厅经营业务有关的行为,均无须再另行授权。其次,承包经营业主黄建波为业务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专门刻制印章的刻字社刻制业务用章,应属经营行为范畴,不能说成是“私刻印章”。第三,合江县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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