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7-14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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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限合伙企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类型之一,在实际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我们想要注册或者是认识的话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在面对的时候才不会出问题。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其中必须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类似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

  大成律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税务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一个企业它注册时候注明是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

二、

签订合伙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是合伙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伙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二是合伙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三、

合伙协议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1、个人合伙协议可以自行约定出现某情形的时候拥有解除的权利。则合同约定情形出现,协议双方可以依照合同予以解除。

  2、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可以要求解除。

  3、合伙各方就解除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该合伙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有限合伙企业只要是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都是属于的,这点大家在认定时候不用担心。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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