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不是民事主体,是法律界一直在争论的问题。
“肯定说”派的理由似乎很充分:《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该法第二条将合法企业定义为营利性组织,即赋予了合伙企业以商事性质。在将合伙中的民事合伙剔除之后,完全可以将合伙企业(商事合伙)赋予其法人人格,成为民事主体。
但“否定说”派则认为:从法理上划分民事主体的科学标准只能是——应具有法律直接授予或实际承认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合伙只能承担相对的民事责任,而非独立的民事责任,因而合伙不是民事主体。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合伙企业不能直接成为诉讼中的原告,只有在合伙企业有字号的情况下,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如果没字号,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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