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需要去市工商局登记。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1、受理:申请人到工商局窗口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注册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的发给《补齐补正通知书》,符合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办结:审查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理意见进行审查,通过后当场办结并发放营业执照。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一式一份)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一式一份)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8、合伙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式一份)
11、《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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