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有强烈的人合性质,合伙人之间人身依赖关系是合伙存在的基础,合伙人间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史尚宽先生认为合伙的出资与合伙人地位紧密结合,与其合伙人地位不可分离,不适于作为质权标的。但律师认为,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在内部转让出资,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当然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且该法第24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可知,我国认可了在合伙人一致同意条件下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我们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股份”。在我国台湾法上,股份一词不仅包括公司股份还包括合伙股份。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1989年2月修订13版,第325页。就合伙企业与公司本质而言,都是一种营利经济组织,都具有鲜明的团体性。合伙企业作为经营团体,可以开立银行帐户,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并且对其财产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因而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益有社员权的性质,除了财产权还包括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等非财产权。所以合伙人对合伙的财产份额形成的权利不是单纯的自然人所有权,而是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权,亦可称为“股权”。故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是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
1、《合伙企业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担保法》、《物权法》
虽然《担保法》和《物权法》列举的可出质财产范围中并未明确列明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出质。
由于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的登记机关,导致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质押实践中往往遇到登记障碍。
1、工商局拒绝受理
2、中登网变通登记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创业企业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组织形式,由于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机关,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外登记存在障碍,甚至难以有效设立。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质押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