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担保需要什么文件
更新时间:2021-05-01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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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伙企业属于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由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营利性组织,对于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法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合伙企业对外担保需要什么文件?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伙企业对外担保需要什么文件
合伙企业是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但需要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对外担对外担保时需要提交盖有合伙企业公章的担保书。

二、合伙企业对外担保的效力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但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同样分别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处理:“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法规表明以下几点:
1、对外效力方面: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进行对外担保,只要被担保方为善意第三人,该担保行为有效,而合伙执行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担保,就相当于形成一个表见代理;另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全部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内效力方面:如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赔偿。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人是公民合伙投资组建企业进行经营的主体。合伙人在享受合伙企业带来的利益而定时候,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责任。
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提供约定的资金、实物、技术等的义务。合伙人无论是提供资金、实物还是技术,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人应按协议的约定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伙人有直接参与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义务。这种共同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合伙人的合伙经营和共同劳动,否则就不能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人有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个人合伙事业经营好坏,与各合伙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对被推举的负责人和合伙其他成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因连带责任为自己偿还一定数额的债务的,负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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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伙企业,合伙投资企业,需要监证吗
《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界定了有限合伙的定义,即“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规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关于有限合伙的出资问题,该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法对其缴纳所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未作出具体规定,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未对其出资作出验资规定,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利。
有限公司转合伙企业需要什么资料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需要准备的资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全体合伙人之间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