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咨询:我和张某、李某于2007年8月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其间该企业一直都经营得很好。今年9月,李某因车祸去世,他除了有一个妻子汪某外无其他亲人,且他和妻子结婚的时间是2008年底。如今该企业的经营前景乐观,李某唯一的继承人汪某要求代替李某取得合伙人资格,继续共同经营该企业。我没有异议,但合伙人张某不同意,而我们的合伙协议并没有对合伙人入伙、合伙人资格继承等事宜进行约定,请问汪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吗?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你们设立合伙企业的时间是2007年,而李某与汪某的结婚时间是2008年底,可见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相关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企业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由来信可知,你们设立合伙企业时并没有约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可否继承合伙人资格等事宜,而你和张某作为合伙人对于是否同意李某的继承人汪某取得合伙人资格,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汪某依法不能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但合伙企业应当退还李某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