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合伙的认定与处理
更新时间:2019-04-12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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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伙是实行经济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按照这一规定,个人合伙组织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两个以上公民即自然人组成;二是由各个成员共同出资;三是一种共
合伙是实行经济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按照这一规定,个人合伙组织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两个以上公民即自然人组成;二是由各个成员共同出资 ;三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四是基于合伙协议即各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成立。
个人合伙一般有相对稳定的经营项目,为追求共同的经济目的,对合伙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订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于投入合伙的出资财产,不得擅自抽回,不得为自已的利益而独自使用。依据《民法若干解释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约定技术性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并参与经营,依据《民法若干解释意见》第46条规定,合伙人认定的一个例外是只出资不参与经营。
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入伙与退伙都是对原合伙协议的重大变更,因此合伙的入伙与退伙均须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退伙是合伙人退出合伙,退伙依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退伙、声明退伙(自愿退伙)、开除退伙。
解除合伙的正当理由,不能发生退伙的效力,如果其他合伙人无解除合伙的正当理由而开除某合伙人,则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开除者得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退伙时应清理合伙财产,导致退伙人出资财产的返还合伙盈余分配。
退伙时的财产清算,应当以退伙人退伙时的合伙的资 产状况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54条有明确的规定,合伙的盈余分配应按约定的比例和程序进行,在先前的年度里曾实际按一定比例分配过,则此分配比例可视为当事人的约定分配比例,其后发生分配时应当按照以前的实际分配比例分配,合伙共有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合伙共有财产具有组合性,一部分是合伙人的投资,一部分是合伙经营的收益积累,合伙共有财产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合伙解散应当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退还出资、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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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合伙财产约定
从民法通则对合伙的规定来看,合伙财产应该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并不影响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所以楼上的意见值得商榷。
另外,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能排除通过约定的形式按份共有合伙财产的情况,所以可以说两种情况都是存在的。
个人合伙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
法律分析:基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亦享有共同的处分权。理论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处分应该共同决定或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人进行处分,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
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的区别,看别人合伙创业有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两种,请问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这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其成立的基本条件,并且还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进行清算,如同法人一样。法律适用上,合伙企业主要依据《合伙企业法》,并以《民法通则》作为补充。而个人合伙则无需符合这些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间有合伙协议并进行实物或劳务等出资即可,主要规定于《民法通则》之中。除此之外,两者在权利义务上无本质区别,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