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企业新股东能否弥补原股东个税亏损?

更新时间:2015-07-0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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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问: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股东甲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2012年亏损25万,2013年盈利22万。甲于2013年6月将股权转让给另一自然人乙。新股东乙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弥补2012年度的亏损?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因此,企业的亏损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对于股东个人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已经按照约定分配,不存在个人能否弥补的问题。原股东甲转让股权时,应该正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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