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伙事务死亡 合伙人应共同赔偿
更新时间:2019-04-15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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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死亡,其他合伙人有责任赔偿。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以此判决12名合伙人各赔偿死者家属3500余元。瑞昌市花园乡小伙子柯某与本乡徐某等12人共同在外地做水泥浇筑工程,并共同购买了拖拉机等工程所需工具。2008年4月7日5时左右,柯某开着现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死亡,其他合伙人有责任赔偿。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以此判决12名合伙人各赔偿死者家属3500余元。
瑞昌市花园乡小伙子柯某与本乡徐某等12人共同在外地做水泥浇筑工程,并共同购买了拖拉机等工程所需工具。2008年4月7日5时左右,柯某开着现浇队手扶拖拉机去工地倒现浇,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院审理,肇事司机承担70%,死者因驾驶无牌照拖拉机上路承担30%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徐某等人拒绝分担赔偿,死者父母以柯某系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等12人共同承担30%即38000余元的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拖拉机系合伙财产,未上牌是所有合伙人所共同知晓的,而柯某系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死亡,因此其承担的30%的赔偿责任应视为合伙债务,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分担。因徐某等已散伙,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由徐某等12人各赔偿死者父母3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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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内部是互相监督的关系。具体的经营行为由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是推举某一个合伙人负责,也可以委托给第三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br/>
请问我朋友督促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事务的,是否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策等财务资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