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是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但需要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的。
合伙企业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但需要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担保人清偿债务后,怎样向借款人追偿了,拿回钱才是最重要的,建议现在就可以直接向诉讼的方式解决。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当然,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那么,合伙组织执行人在全体合伙人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作主张提供的担保是否对内、对外都无效呢?《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该法第69条同时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二个法律条文,实质上明确规定了合伙执行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担保的内、外效力区别。只要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执行人的擅自担保行为对外仍然有效,其他合伙人亦应为此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该担保行为在合伙人内部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认定无效,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执行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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