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更新时间:2014-05-28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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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最低财产,劳务出资的实质是用未...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最低财产,劳务出资的实质是用未来劳动创造的收入来投资,其难以通过市场变现,法律上执行困难。如果普通合伙人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也用劳务出资,将来该有限合伙企业将难以承担债务责任,这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各国有限合伙法一般都规定了有限合伙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认为他们的出资可以由各类财产组成,但就可否以劳务出资有不同的认识。在德国,就有限合伙人以其劳务出资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地承认:劳务的价值必须确定为一定量的金钱以决定出资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在英国、法国,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以为现金或其他财产而不可以是劳务。
在美国,1916年法规定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只有两种:
一是现金,二是其他财产即实物,明确排除了劳务作为一种合法的出资形式。而在其后的新法中,在出资形式方面对旧法作了重大的修改。新法规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可以采用现金、其他财产或已经提供的劳务的形式,也可以用期票或承诺交付现金或财产或履行劳务的形式。可见,新法不仅承认现金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出资,也承认已经提供的劳务形式的出资,从而大大增加了合伙的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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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有限制吗?
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没有法律限制,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按法律规定办理好产权手续。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少有两个合伙人,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出资规定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1.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2. 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在股东向外部投资者转让股权时,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若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需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执行。
合伙人的劳务出资,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人可以使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权利出资;
4、劳务出资。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在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