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提问:隐名出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找法网律师回答: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企业出资,但企业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公开登记的出资人不一致。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为显名出资人。
实践中,隐名出资人既有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有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隐名股东,无论隐名出资人还是显名出资人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仍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显名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隐名合伙人又称为有限合伙人。
实践中设立隐名股东一般出于两种原因:一种是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见的如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另一种隐名股东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目的设立的隐名出资人,由于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关于企业权益的协议通常应当归于无效。因此所导致的出资人地位的纠纷必然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的违法行为影响企业的存续,则这种法律风险就更为严重了。
在非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人设置中,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不得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然面临着交易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找法网网友提问:合伙债务中能否追加隐名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某建材厂为依法被工商部门登记为张某与刘某合伙的普通合伙企业,但实际还有程某、王某两个出资人,分别占30%、20%的股份。某建材厂在经营过程中,欠有B公司货款共计100万元。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该建材厂,要求其还款,法院判决支持了B公司的诉求。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该建材厂的资产不足以偿还该笔债务。B公司遂请求法院追加程某、王某为被执行人,B公司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找法网律师回答:可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只要有证据证明程某、王某进行了实质的出资,并分享利润、承担损失,且不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情节,法院应对其合伙人身份予以肯定,追加成某、王某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