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21条与25条是否矛盾
更新时间:2019-04-12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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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咨询: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
咨询: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是与第二十一条矛盾,二十一条规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律师解答:
“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与“出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例如,合伙人在清算前把合伙企业的房屋出卖给他人,合伙人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给他人,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如果允许合伙人自行将财产份额质押给他人,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企业的经营决策将难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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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解释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如下: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