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加盟】拿合伙人的钱去“潇洒”,男子获刑七年

更新时间:2019-04-27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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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外省来到合肥寻觅发财机会的许某以加盟连锁店的方式,骗取他人加盟费。近日,瑶海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二十万元。2009年11月17日,许某来到合肥以合伙开连锁加盟店为名,告诉合伙人戴某,要先期支付公司30万元定金。许某骗了戴某15万元现金,随

  从外省来到合肥寻觅发财机会的许某以加盟连锁店的方式,骗取他人加盟费。近日,瑶海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二十万元。

  2009年11月17日,许某来到合肥以合伙开连锁加盟店为名,告诉合伙人戴某,要先期支付公司30万元定金。许某骗了戴某15万元现金,随后用该笔现金买了一辆别克轿车,还出去旅游。 2009年12月4日,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理查明,许某2008年5月曾被蜀山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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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伙人,也有合伙人。
投资人与合伙人都是属于企业的出资人,而投资人投资企业时成为公司的股东,不一定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而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时,成为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共同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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